许海波同志的讲话
(2018年1月15日)
下面,我就推进依法治校谈点意见,供大家参考。
一、新形势下全面推进依法治校的重要时代意义
(一)全面推进依法治校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逻辑。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主题,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了战略部署;党的十九大又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为基本治国方略。依法治国涵盖了国家治理的各个方面、各个领域,具体到高等学校,就是要全面推进依法治校,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高校管理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提升大学治理的法治化水平,建立现代大学制度。
(二)全面推进依法治校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教育思想的内在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站在治国理政的高度,针对高等教育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十九大报告强调,“必须把教育事业放在优先位置,加快教育现代化”,“加快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实现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就是要通过建章立制,把这些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用法治的方式固定下来,逐步实现社会主义办学方针的制度化、法律化和规范化。
(三)全面推进依法治校是深化高等教育“放管服”改革的迫切需要。高教领域的“放管服”改革,就是要深化教育体制改革,构建高校与政府、社会之间及高校内部的新型关系,推进高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通过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增强法治思维,采用法治方法,破解改革瓶颈,激发改革活力,规范权力关系,巩固改革成果,有助于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推进高等教育领域“放管服”改革,为我国的高等教育发展注入活力。
(四)全面推进依法治校是保障学校和师生各方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依法治校的主体不仅包括高校的管理者,更重要的是广大教师与学生。全面依法治校,要求牢固树立“制度面前没有特权、制度约束没有例外”的意识,做到管理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同时突出广大师生员工的主体地位,保障广大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让广大师生员工共享学校改革发展成果。
二、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应遵循的法治理念与法治原则
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必须切实转变高校管理理念,按照法治的要求,真正树立法治的理念并遵循相应的法治原则。
(一)树立“管理即执法、公共服务、程序正义、师生为本”四大法治理念
1.管理即执法。依法治校的精髓在于:依法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确实保障大学自治权。高校自主权或称大学自治权,可以分为两种不同性质:一是行政性“权力”,如招生录取、学籍管理、学位授予以及教师职称评审、对师生的行政处分等;二是民事性的“权利”,如学校资产的管理与使用、科技合作与文化交流等。前者受行政法的规范,高校在行使这种行政性权力时实施的管理行为,同行政机关行使一般行政权力实施的执法行为,具有相同的法律性质,即也是一种行政执法行为,由此引起的诉讼也属于行政诉讼。后者,受民法调整,所实施的相关行为属民事行为,由此引起的诉讼属于民事诉讼。当然,与行政机关所享有的一般性行政权力不同,高校被授权享有的行政性权力兼具学术性与行政性的双重性质,且两者经常交织在一起,共同发挥作用。以学位授予为例,先要有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负责答辩,作出学术判断,这是学术权力;再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由校长发给学位证书,这是行使行政权力。
2.公共服务。管理即执法,而现代执法的精神在于服务,以服务为宗旨,强调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命令与服从”的对抗关系,而应当建立起一种“服务与合作”的相互信任关系。这种服务是一种公共服务。管理即服务,因此“公共服务”也是高校应当树立法治理念。
3.程序正义。程序正义乃是法的根本价值。任何法律规则背后都隐藏着一套程序正义的规则,即法律的正当程序。如果程序不到位,基于公权力的行使所作出的决策或决定就有可能无效甚至违法。程序正义的核心思想,一是公平听证,即在行使权力作出不利于他人的决定时,必须听取对方的意见;二是避免偏私,即自己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不得与自己处理的事情具有利害关系,也不得受各种利益或偏私的影响。长期以来,在高校管理中,往往不太重视程序,程序正义观念淡漠,认为程序只是一种工具或手段,为了结果可以不择手段。目前高校领域学生诉学校的案件,多数是因为程序问题引起的,高校管理过程中应格外重视程序问题,真正树立起“程序正义”的法治理念。
4.师生为本。教师和学生是高校内部管理和服务的对象,也是学校发展的主体。高校教育发展应坚持以学生和教师权利为本,切实落实师生的主体地位,依法保障广大师生的合法权益。因此,师生为本的理念说到底就是要从根本上尊重和保障师生的合法权益,这是高校一切管理工作的出发点和价值目标,是衡量“依法治校”工作成效的核心标准。
(二)遵循“合法性、合理性、正当性”三项法治的基本原则
1.合法性原则。“管理即执法”的理念,要求高校管理工作必须以“法”为准则,严格遵循合法性原则。这里的“法”,不仅包括作为国家层面出台的《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学位条例》《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还包括高校根据教育法律规范制定的自治章程与规章制度。合法性原则要求高校管理的权限、内容、程序等方面,都应符合法律的规定,具体包括职权法定、法律优先与法律保留等原则要求。其中,职权法定强调“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既不能滥用权力、乱作为,也不能不作为、渎职失职;法律优先强调,在执法过程中,必须优先适用上位法的规定,下位法的规定和高校内部规章制度不得与之相抵触;法律保留则强调非经上位法的授权,高校不得随意作出创设性规定。
2.合理性原则。根据公共服务的理念,高校管理工作作为一种公共服务,必须以师生为本,切实为师生提供一种公平公正的服务。这就要求高校管理工作在合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到实体内容上的公平合理,而不能机械、片面地“照章行事”、照搬条文的规定,具体包括平等原则、比例原则与信赖保护原则等。平等原则要求在高校管理中必须一视同仁,不得肆意专断,尤其要保证学生在获得学业评价、奖助学金及其他奖励等方面都要受到相同的对待;比例原则要求管理必须适度,尤其是在作出对师生权益的不利处理时既应符合管理的目的,也不要过度限制或侵害师生的利益;信赖保护原则,即讲诚信、守诺言,不得随意改变已经作出的决定,否则就是无效的。
3.正当性原则。根据“程序正义”的观念,在高校管理活动中,还应严格遵循程序正当性原则,符合最低限度的程序公正标准,具体包括避免偏私、公平听证和公开等原则。其中的核心要求是“公平听证”,要求在高校管理活动中必须充分听取被管理者的意见。尤其是在作出对教师、学生不利的处分决定时,应当及时告知、说明理由并充分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会的方式听取意见。
三、几点建议
根据上述法治理念和法治原则,结合学校相关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根据合法性原则的要求,重新审视各项校内规章制度,对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内容要作出修改。比如,学校规定“受过留校察看处分后无明显进步(未受到校级及以上奖励)者,不授予学位”。刘艳案已给我们启示,虽然各校都有类似规定,但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需要重新审视,建议修改。
1.《学位条例》第四条:“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三条,也有相同规定。这些规定表明,是否授予学士学位,只做学术评价,不做道德评价。
2.新颁布施行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二)根据合法性原则,学校规章制度的规定一定要明确、具体,不能含混不清,避免产生异议。比如,学校规定:“受过留校察看处分后无明显进步(未受到校级及以上奖励)者,不授予学位”,而何为校级及以上奖励的判断标准则没有明示,比如学校可以明确是省级以上政府奖。学生拿出了获奖证书“山东省….协会”颁发,自认为是省级奖励,学校则不认可,便产生纠纷。再如,人才引进合同中,有“提供一套住房”的表述,却未明确使用权还是所有权。
(三)根据正当程序原则,任何对师生的处分等不利于师生的决定,一定要严格程序,按照学校的规定一步步去做,不能省略,并留下书面证据。比如,刘艳案显示,学校在正当程序原则方面有不当之处:一是学校规定学位授予首先由各学院学位分委员会审查是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但无审查材料。二是学校规定,受过留校察看处分后无明显进步(未受到校级及以上奖励)者,不授予学位。刘艳申请,主张自己受到校级以上奖励,应当获得学位,而学校主张其获得的奖励不属于省级以上奖励,但没有任何审查材料。
(四)根据合理性原则,学校无论出台规章制度或是作出某项决定,其效力原则上只能及于以后,不能溯及既往,除非对相对人有利。法律适用原则:从旧兼从轻。比如刘桂新案中,学校在省自考办未下通知的情况下,为了使自己的执行标准有上级规定的依据,便采用了省学位办的标准。执行上级标准似乎没有错,但是没有考虑到因此会给学生带来不公平,会损害学生的利益,会使刘桂新等学生掉到空里。刘桂新等学生学习期间的学位授予成绩标准是65分,学生会按此标准努力,当其毕业后学校又将标准提高到70分,显然在情理上是过不去的,也是违背合理性法治原则的。正确的做法应当是,老生用老标准,新生新标准。学校有权执行或制定新标准,但只能适用于新标准公布后的新入学学生,不能溯及既往。
(五)完善法律事务工作机制,充实力量
1.专兼结合。法律事务室专职工作人员与外聘法律顾问、校内法学教师相结合。
2.建立劳务报酬机制。尤其是兼职的校内法学教师,如承担法律事务工作要给予一定的报酬,或计算工作量。
3.法律工作办公室作为学校对外处理法律事务的唯一部门,统一接待法院工作人员、对方律师和接收文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