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内容。学校有关部门要严格把关,抓好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制度落到实处。对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进行分析,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和学校具体实际,及时做好修订完善工作。
中共山东师范大学委员会
山 东 师 范 大 学
2014年4月30日
山东师范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规范公务接待活动,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根据《山东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鲁发〔2014〕5号)和《山东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鲁办发〔2014〕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各学院、机关部门、群团组织、直属单位和附属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活动。外事(含港澳台事务)接待工作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条 公务接待的主要对象包括:
(1)来校调研、检查指导工作、出席会议的上级领导;
(2)出席学校、学院主办或承办的大型活动、会议的校外人员;
(3)参加学院、机关部门等单位的有关检查、验收、评估等活动的校外人员;
(4)兄弟高校、合作单位等洽谈、交流工作的来访人员。无实质内容的来访,原则上不纳入公务接待范围。
第四条 公务接待的基本原则是:有利公务、务实节俭、对口对等、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
俗习惯。
第五条 全校各单位要加强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开支标准,严格控制接待范围。严禁用公款报销或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严禁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对无公函(包括邀请函、访问函、会议通知等证明公务活动的有关材料)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第六条 公务接待实行先审批后接待、先预算后报销制度。接待单位要根据具体任务填写公务接待审批单(附件1-1)。学院的接待活动由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审批,并须经分工联系本学院的校领导同意;其他单位的接待活动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属于学校层面的接待活动,由相关校领导审批,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具体承办。
第七条 各类公务接待活动要厉行节约。会场布置应尽量简化。接待住宿要严格执行差旅规定,住宿费用由被接待对象支付,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不得额外配备洗漱用品,不得摆放水果或花篮,不得安排校外参观游览活动。校内不张贴悬挂针对接待活动的标语横幅,不铺设迎宾地毯。出行应集中乘车并严格控制随行车辆,校内活动尽量步行。
第八条 接待对象应按规定自行用餐。根据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安排1次工作餐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工作餐应使用大众家常菜,用餐标准严格执行上级有关规定,不得提供香烟、高档酒水和高档菜肴,酒水费用一般不超过菜金的20%;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九条 公务接待任务完成后,接待单位要填写公务接待清单(附件1-2),据实记载接待对象及公务活动有关情况。
第十条 接待费用须在公务接待任务完成后的1个月内报销。报销凭证须包括接待费用发票、单位公函、接待审批单及接待清单。对凭证不全的,超范围、超标准接待的,以及与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接待费用的结算按照学校资金结算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公务接待费应纳入预算管理,确保做到总额控制、单独列支。严禁在接待费中列支应由接待对象自行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严禁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严禁采取任何方式转嫁接待费用;严禁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 各单位的接待活动如需安排相关校领导出席,应提前与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联系,由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统筹协调是否纳入学校层面公务接待范畴。
第十三条 纪委(监察室)会同审计处、财务处等部门负责对全校公务接待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财务处负责对有关经费开支情况进行监管;审计处负责对接待开支情况进行审计,并加强对校内接待服务单位的审计监督。
第十四条 学校按年度公开各单位公务接待有关情况,接受师生监督。
第十五条 公务接待按照谁接待、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责任追究制。对违规违纪行为要坚决查处,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施行期间根据上级有关具体要求适时进行修订。
附件:1-1.山东师范大学国内公务接待审批单
1-2.山东师范大学国内公务接待清单
附件1-1
山东师范大学国内公务接待审批单
接待单位(公章): 经办人: 序号:
接待对象 |
姓 名 |
|
单 位 |
|
职 务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随行人员 |
(共 人) |
计划接待项目 |
时 间 |
地 点 |
校内参加人员 |
|
|
|
|
|
|
|
|
|
|
|
|
|
|
|
|
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校领导意见: 签 字: 年 月 日 |
|
|
|
|
|
|
|
|
注: 1.“计划接待项目”指接待活动涉及的用餐、用车等;
2. 该审批单原件交财务处,接待单位留存复印件;
3.“序号”请各单位自行编排。
附件1-2
山东师范大学国内公务接待清单
接待单位(公章): 经办人: 序号:
接待对象 |
姓 名 |
|
单 位 |
|
职 务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随 员 |
(共 人) |
接待项目 |
时 间 |
地 点 |
校 内 参加人员 |
费 用(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费用合计: 接待费用合计 元。 其中,用餐费用包括:菜金 元,酒水 元,其他费用 元。 |
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
|
|
|
|
|
|
|
注:接待清单原件交财务处,接待单位留存复印件;“序号”应与接待审批单一致。
山东师范大学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规范学校公务用车行为,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根据《山东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鲁发〔2014〕5号)和《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开展“规范公务用车管理”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事管发〔2013〕9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学校及校内各单位因公使用校内机动车辆或租用社会营运车辆。
第二章 车辆配备管理
第三条 购置、调配、报废公务车辆须按规定程序申报、审批,各单位不得擅自购买、处置公车。
第四条 实行公务车辆政府集中采购、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严禁超标购置、配备和装饰公车。购买车辆应首先选择国产品牌,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
第五条 为加强对车辆的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对为学校以及校内各单位服务的公车(以下简称“公用车辆”),由学校委托交通运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统一管理,后勤管理处履行监管职责。中心系自负盈亏、自主经营实体,资产归学校所有。为提高公用车辆的使用效率,并防止违规配车现象,中心不得安排固定公用车辆专供校内单位或个人长期使用。
第六条 中心应建立健全公用车辆运行管理制度,选聘素质高、技术熟练的专职驾驶员并加强教育管理。要定期对车辆进行安检、维修与保养,确保车况良好、行车安全。因管理不到位或驾驶员操作不当引发的交通事故,事故责任由中心或驾驶员承担。
第三章 车辆使用管理
第七条 除专职驾驶员外,严禁任何人私自驾驶公车(含特殊用途公车)。严禁个人利用公车练习驾车或利用职权借用公车。
第八条 公用车辆的调度使用要统筹安排。中心应根据各单位提出用车申请的先后顺序、可派车辆的具体情况进行科学调度;在同一时间派车,坚持近地服从远地、缓事服从急事、小事服从大事。外出时间、地点、事由相同时,应合乘出行,尽量避免单人单车。学校鼓励使用公共交通工具。
第九条 学校实行公用车辆使用审批登记制度。对用车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要详细登记并定期公示,接受师生监督。
(一)使用公用车辆须履行审批手续。有关工作流程如下:
1.提出用车申请。确需因公用车时,用车人应首先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相关负责人同意后,方可联系中心安排车辆。
2.填写派车单。中心同意派车的,须由中心负责人填写《山东师范大学公务用车派车单》(附件2-1),注明用车人姓名、单位名称、乘车人数、出车事由、目的地,以及所安排车辆的车牌号码、车型和驾驶员姓名、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并签字确认后交驾驶员。
3.驾驶员出车。驾驶员根据派车单所载明的信息出车。用车人在出车前后须核对车辆起止里程表读数、行驶里程、收发车时间、停车等候时长,将数据填入派车单并签字确认。收车后,驾驶员须及时将派车单交中心,作结算和备查依据。派车单上的有关信息要清楚、完整。
(二)因特殊或紧急情况未能及时履行公用车辆使用手续,或因工作需要中途变更行车路线,在用车完毕后,应及时补办有关手续,手续不全的可视为非因公用车。
(三)学校领导因公用车由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负责联系、落实;因公到外地的,须由领导本人在派车单上签字确认。
(四)大型会议或活动用车,由相关牵头单位提前制定用车计划,预算用车数量、费用,提出用车申请。
第十条 在公用车辆不能满足学校公务需要时,可租用校外具有营运资质的公司车辆。租用校外车辆,应填写《山东师范大学租用车辆审批表》(附件2-2),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签字。用车单位应对租用车辆资质进行认真审核,并签订租车协议,明确各自应承担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不得使用私人车辆办理公务。对违反此规定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学校不承担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为减少闲置、提高效益,中心在确保学校正常班车运行和各项公务活动用车前提下,可根据具体情况利用所管理车辆为师生非公务活动提供有偿服务。
第四章 经费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因公使用学校公用车辆通过内部转账形式结算有关费用。中心与各单位结算交通费时,需提供派车单、用车情况汇总表,并填写学校内部经费划转审批单。派车单信息不全的,财务处不予转账结算。因公用车费用结算时限不得超过半年。
第十四条 租用校外车辆,由用车单位凭有效签字人审核签字后的租用车辆审批表、租车协议和正规发票到财务处报销。
第十五条 凭内部经费划转审批单和租车发票结算校内外租车费用时,不报销燃油、过路、过桥及停车等费用,同车人员不享受交通费补贴。
第十六条 学校领导因公务用车所产生的费用,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从相关经费列支。
第十七条 学校及各单位组织的大型会议或活动,如有专项活动经费或会务费,该活动或会议所产生的车费,原则上从专项活动经费或会务费中列支。教职工开展科研活动、参加学术会议用车,车费应从本人的科研经费中列支,不得用学校及本单位的常规预算经费报销。
第十八条 用车资费标准:
(一)中心校内公务用车服务价格,由有关部门根据运输市场价格和学校实际情况,与中心议定。
(二)租用校外车辆,租费一般不得高于同类型号车辆的校内租车价格。
第十九条 学校交通班车运行及结算办法,以及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所产生的交通费报销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从严控制公务用车使用经费,严格预算管理,严格审批程序,杜绝浪费现象。因管理不善或假公济私,在公车使用、费用支出方面出现问题的,学校严肃追究当事人及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校内生产经营单位、附属单位、特殊职能部门专用大中小型客车的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货运及特种车辆由具体管理和使用单位制定相关使用管理办法,报学校备案。
第二十二条 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纪委(监察室)、财务处、审计处对全校公务用车履行监管职责。学校对违反公务用车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对有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施行期间根据上级有关具体要求适时进行修订。
附件:2-1.山东师范大学公务用车派车单
2-2.山东师范大学租用车辆审批表
附件2-1
山东师范大学公务用车派车单
用车单位 (盖章) |
|
用车事由 |
|
用 车 人 |
|
乘车人数 |
|
出发地点 |
|
到达地点 |
|
车牌号(车型) |
( ) |
驾 驶 员 |
|
交通运输服务中心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用 车 人 填 写 |
发车时间 |
|
等候时间 |
|
收车时间 |
|
里程表数 |
起: 止: |
实际里程(km) |
|
用车人签字: 年 月 日 |
备 注: |
|
|
|
|
|
|
|
附件2-2
山东师范大学租用车辆审批表
租车单位 (盖章) |
|
租车事由 |
|
经 办 人 |
|
乘车人数 |
|
出发地点 |
|
到达地点 |
|
部门负责人 签 字 |
年 月 日 |
分管领导 签 字 |
年 月 日 |
车 型 |
|
出租公司 |
|
发车时间 |
|
收车时间 |
|
单车租用价格 |
|
租车数量 |
|
预算费用 |
|
经办人 签 字 |
年 月 日 |
备 注: |
山东师范大学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根据《山东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鲁发〔2014〕5号)和《山东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实施办法》(鲁财行〔2014〕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坚持不断提升国际化办学水平,积极支持师生参与国际学术交流、合作办学、进修培训等活动。由学校组织的因公临时出国团组应坚持在核定的年度因公出国经费预算内按年度计划派出,不安排计划外派出。因公临时出国团组要厉行节约,讲求务实高效,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规模,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
第三条 学校组团的因公临时出国团组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会同财务处填报《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附件3),并上报省外办审批。校内各单位申请因公临时出国团组的,以内部请示的形式,由所在单位、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和经费来源主管单位分别出具审签意见,报相关校领导审批后,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会同财务处填报《因公临时出国(境)
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
第四条 切实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因公临时出国经费主要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
国际旅费,指出境口岸至入境口岸旅费;
国外城市间交通费,指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须发生的,在出访国家城市间发生的交通费用;
住宿费,指出国人员在国外发生的住宿费用;
伙食费,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日常伙食费用;
公杂费,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及必要的小费等费用;
其他费用,主要指出国签证费用、必需的保险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
第五条 国际旅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优先选择由国内航空公司运营的国际航线。由于航班衔接等原因确需选择外国航空公司航线的,应出具书面说明。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
(二)按照经济适用原则,通过多方竞价等方式选择相同线路的优惠票价,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
(三)学校组团出访的因公临时出国团组购买机票,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会同财务处办理;校内各单位申请因公临时出国团组购买机票,按财务处经费使用有关规定执行。
(四)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交通工具,不得乘坐民航包机或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
(五)所发生的国际旅费要据实报销。其中,学校领导可乘坐飞机公务舱、轮船二等舱、火车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一等座;其他人员均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二等座。
(六)乘坐国际列车的,国内段按国内差旅费有关规定执行;国外段超过6小时以上的按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12美元。
第六条 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往来的,应事先在出国计划中列明;未列入出国计划、未获批准的,不得在国外城市间往来。国外旅程必须按照批准的计划执行,城市间交通费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第七条 在外期间,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安排标准间住宿,并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内报销。若外方组织单位指定或推荐酒店,应通过询价方式从紧安排,超出费用标准的,须经学校批准方可据实报销。
第八条 伙食费和公杂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伙食费、公杂费可按规定标准发给个人包干使用。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
(二)根据工作需要和特点,不宜个人包干的出访团组,伙食费和公杂费由出访团组统一掌握、包干使用。
(三)外方以现金或实物等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的,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
第九条 出访团组原则上不安排对外宴请,确需宴请的应连同出国计划一并报学校审批,宴请标准按照所在国家一人一天的伙食费标准掌握。
出访团组一律不得用公款宴请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人员。
第十条 出访团组收授礼品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不对外赠送礼品,确有必要赠送的,要厉行节俭,选择朴素大方、具有民族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
第十一条 签证费、防疫费、国际会议注册费等与因公临时出国有关的费用,须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根据到访国要求必须购买保险的,可按照到访国驻华使领馆要求购买,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第十二条 报销因公临时出国费用时,须凭有效票据填报有团组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国外费用报销单。各种报销凭证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经办人签字。
财务处对因公临时出国团组提交的费用票据进行审核,严格按照批准的出国团组人员、天数、路线、经费预算及开支标准核销经费,不得核销与出访任务无关的经费开支。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相关开支一律不予报销,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违规扩大出国经费开支范围的;
(二)擅自提高经费开支标准的;
(三)虚报团组级别、人数、国家数、天数等,套取出国经费的;
(四)使用虚假发票报销出国费用的;
(五)使用公款参加不在出访任务之列的旅游活动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因公临时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团组。
第十五条 对与我国新建交或未建交国家,相关经费开支标准暂按照经济水平相近的邻国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对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的预决算要及时公开,接受广大师生监督。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关未尽事宜按《山东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实施办法》(鲁财行〔2014〕1号)执行。施行期间,根据上级有关具体要求适时进行修订。
附件:3.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
附件3
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
单位名称 |
|
姓 名 |
|
职 务 |
|
|
团组名称 |
|
|
组团单位 |
|
团长(级别) |
|
团员人数 |
|
|
出访国别(地区)(含经停) |
|
出访时间(天数) |
|
|
|
审 核 内 容 |
是否列入出国计划: |
|
时间和国别(地区)是否符合规定: |
|
路线是否符合规定: |
|
团组人数是否符合规定: |
|
是否列入年度预算: |
|
合计(万元, 组团单位填团员费用合计) |
国际旅费 |
住宿费 |
伙食费 |
公杂费 |
其他费用 |
|
|
|
|
|
|
|
须事先报批的支出事项: |
|
其他事项: |
|
审 核 意 见 |
单位外事部门意见 |
|
单位财务部门意见 |
|
|
|
|
|
|
|
|
|
|
|
|
|
|
|
|
备注:1.各因公出国参团单位向组团单位出具此表;
2.因公出国组团单位向外事审批部门报送出国任务申请时,汇总费用情况并
提交此表。
山东师范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规范国内差旅费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根据《山东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鲁发〔2014〕5号)和《山东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鲁财行〔2014〕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济南市区以外地区(含济南市所辖县、市,以下同)公务出差所发生的费用,其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差旅费报销实行凭据报销与定额包干相结合的方式。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报销。
第四条 各单位要严格出差审批管理制度,出差前必须报经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际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不得采取任何形式转嫁差旅费。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单位(包括产业单位)。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济南市区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汽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第七条 出差人员乘坐火车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可乘坐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可乘坐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可乘坐一等软座;厅局级、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可乘坐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可乘坐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可乘坐一等软座;其余人员可乘坐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可乘坐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可乘坐二等座。
第八条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1)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可乘坐头等舱,其他人员可乘坐经济舱,学生一般不允许乘坐飞机。
(2)出差因工作需要确需乘坐飞机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处级干部须事先经分管(或联系)本单位的校领导同意,报销时由校领导在机票上签字。
(3)其他人员需乘坐飞机的,应事先填写《教职工出差乘坐飞机审批单》,经有关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办理购票、报销手续。其中,校机关各部门由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其他单位由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审批。使用横向科研经费的,由单位审批;使用纵向及其他科研经费的,由科技处或社科处审批。
(4)如所购买机票总价格(含机场建设费、燃油附加费、保险费)低于乘火车等级标准车票价格,根据本单位或个人要求,可按火车票报销审批手续办理。
第九条 出差人员乘坐轮船(不包括旅游船)的,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可乘坐一等舱;厅局级、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可乘坐二等舱;其他人员可乘坐三等舱。
第十条 乘坐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凭据报销。
第十一条 其他有关规定:
(1)厅局级及以上职务人员以及年龄在60岁以上的高级专家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人员中1人可乘坐同等交通工具。
(2)到达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供选择时,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前提下,应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3)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购买1份交通意外保险;所在单位统一购买的,不再重复购买。
(4)出差往返火车站和飞机场等产生的市内交通费以定额包干形式给予补助,相关出租车票及民航大巴车票等不再予以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二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三条 出差期间,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厅局级、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者标准间。住宿费标准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标准(见附件4-1、4-2)。学生住宿费在规定标准以内酌情报销。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须凭住宿费发票报销住宿费,无住宿费发票的一律不予报销。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给予包干定额补助(具体标准见附件4-1、4-2)。
第十七条 根据国内公务接待相关规定,出差人员应自行用餐。接待单位安排用餐的,应如实报告,学校不再给予伙食补助费;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的,应取得伙食费收取证明,超出规定标准的凭据在标准内报销,等于或低于规定标准的给予补助。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八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九条 市内交通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包干补助80元,不再报销任何市内交通费票据。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乘坐本单位公务用车或者由接待单位、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报告,不再给予定额交通补助;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市内交通费的,应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出具收取证明,超出包干标准的凭据在标准内报销,等于或低于包干标准的给予补助。
第六章 参加会议、进修等差旅费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统一安排食宿和市内交通的,期间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会议规定食宿交通自理且不交纳会务费的,期间食宿费、市内交通费按差旅费规定报销;会议规定交纳会务费的,应由会议主办单位注明所交会务费是否含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如含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应出具两项费用的标准证明,参照本办法第十七条和第二十条报销;如证明不含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的,按照定额给予补助,无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证明的,不给予补助。
外出参加会议往返会议地点的交通、食宿费按差旅费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凡由单位统一安排脱产带薪参加省内外(不含济南市区)各类非学历培训、进修的人员(时间在1个月以上),在途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在培训、进修期间,对方不给予伙食补助的,按实际天数,每人每天发给伙食补助费省内25元、省外30元;对方单位给予伙食补助的,以及向培训、进修单位交纳培训、进修费的,不再发给伙食补助费。培训、进修期间不给予市内交通补助费。因科研工作需要,去外地长时间(1个月以上)进行科研工作的,须经本单位领导和项目负责人批准,并由本单位和对方证明实际在外地具体时间,参照外出培训、进修报销差旅费。
第七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应事先经有关领导批准,报销时需持领导签字的会议通知或相关文件报销差旅费。
第二十四条 出差结束后,出差人员应凭合法票据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具备刷卡条件的住宿、机票等交通费按规定应使用公务卡结算,报销时持公务卡办理报销结算手续。
第二十五条 出差发生的签转、退票费,报销时应出具单位领导签字的签转、退票理由说明书方可报销。订票费随车票报销。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出差期间就近因私绕道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办理私事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七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违规接受公款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等。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山东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山东师范大学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山东师大校字〔2011〕209号)同时废止。原有相关政策和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4-1.省内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4-2.省外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附件4-1
省内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地 市 |
住宿费标准(元/间·天) |
伙食补助费标准 (元/天) |
省 级 (普通套间) |
厅 级 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单间或标准间) |
其他人员 (单间或标准间) |
济 南 |
800 |
480 |
330 |
100 |
青 岛 |
800 |
490 |
340 |
100 |
淄 博 |
800 |
480 |
330 |
100 |
枣 庄 |
800 |
480 |
330 |
100 |
东 营 |
800 |
480 |
330 |
100 |
烟 台 |
800 |
480 |
330 |
100 |
潍 坊 |
800 |
480 |
330 |
100 |
济 宁 |
800 |
480 |
330 |
100 |
泰 安 |
800 |
480 |
330 |
100 |
威 海 |
800 |
480 |
330 |
100 |
日 照 |
800 |
480 |
330 |
100 |
莱 芜 |
800 |
460 |
310 |
100 |
临 沂 |
800 |
460 |
310 |
100 |
德 州 |
800 |
460 |
310 |
100 |
聊 城 |
800 |
460 |
310 |
100 |
滨 州 |
800 |
460 |
310 |
100 |
菏 泽 |
800 |
460 |
310 |
100 |
附件4-2
省外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省、 自治区、直辖市 |
住宿费标准(元/间·天) |
伙食补助费标准 (元/天) |
省、 自治区、直辖市 |
住宿费标准(元/间·天) |
伙食补助费标准 (元/天) |
省 级 (普通套间) |
厅局级、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单间 或标准间) |
其他人员 (单间 或标准间) |
省 级 (普通套间) |
厅局级、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单间或标准间) |
其他人员 (单间 或标准间) |
北 京 |
800 |
500 |
350 |
100 |
河 南 |
800 |
480 |
330 |
100 |
天 津 |
800 |
450 |
320 |
100 |
湖 北 |
800 |
480 |
320 |
100 |
河 北 |
800 |
450 |
310 |
100 |
湖 南 |
800 |
450 |
330 |
100 |
山 西 |
800 |
480 |
310 |
100 |
广 东 |
800 |
490 |
340 |
100 |
内蒙古 |
800 |
460 |
320 |
100 |
其中:深圳 |
800 |
500 |
350 |
100 |
辽 宁 |
800 |
480 |
330 |
100 |
广 西 |
800 |
470 |
330 |
100 |
其中:大连 |
800 |
490 |
340 |
100 |
海 南 |
800 |
500 |
350 |
100 |
吉 林 |
800 |
450 |
310 |
100 |
重 庆 |
800 |
480 |
330 |
100 |
黑龙江 |
800 |
450 |
310 |
100 |
四 川 |
800 |
470 |
320 |
100 |
上 海 |
800 |
500 |
350 |
100 |
贵 州 |
800 |
470 |
320 |
100 |
江 苏 |
800 |
490 |
340 |
100 |
云 南 |
800 |
480 |
330 |
100 |
浙 江 |
800 |
490 |
340 |
100 |
西 藏 |
800 |
500 |
350 |
120 |
其中:宁波 |
800 |
450 |
330 |
100 |
陕 西 |
800 |
460 |
320 |
100 |
安 徽 |
800 |
460 |
310 |
100 |
甘 肃 |
800 |
470 |
330 |
100 |
福 建 |
800 |
480 |
330 |
100 |
青 海 |
800 |
500 |
350 |
120 |
其中:厦门 |
800 |
490 |
340 |
100 |
宁 夏 |
800 |
470 |
330 |
100 |
江 西 |
800 |
470 |
320 |
100 |
新 疆 |
800 |
480 |
340 |
120 |
|
中共山东师范大学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4月30日印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