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取秘密文件如挥羹取物
A 是国家某部委的副司级干部,敬业干练,能力很强。她的丈夫B 过去在某国家部委杂志社做副编审,三年前辞职后到某国驻京代表处任项目经理。A 生于1950年,B 生于1949年,是与共和国一起成长起来的干部。然而,就是这样两个人,却走上了泄露国家秘密的人生歧途。
2000年9 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B 犯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而B 向境外非法提供的秘密文件,全部来自于他的妻子A
请看他们的交待。
B 的交待:“我到某外企公司后,主要有三项任务:一是负责公司内所有涉及中文编辑业务的终审核对工作:二是充分利用我过去的社交关系网尽量收集对公司有用的经济信息;三是做好公司各种资料的整理与管理工作。一开始我一直忙于编纂公司的法规,无暇顾及后两项分派给我的任务,因而遭致老板的强烈不满,威胁说如果仍不改变工作现状,将下考虑与我签订正式合同。我压力很大,决定寻找时机摆脱窘境。”
不过,B 知道自己用不着费多大力气。要文件?找自己的妻子就行了!过去A经常带文件回家,并且凡是是A 可以看的文件他都能看,凡是A 知道的信息他也都可以知道。夫妻二人如此“信息共享”多年了、就算现在他在外企,“一家两制”,但他知道,只要自己需要有关信息,他的妻子一定不会拒绝。不出B 所料,很快,A 下班后就将机关的文件传阅夹带回家。B 像往常一样随意翻阅,并将文件带到了他所在的外企公司!
“我将文件带到公司,因为是头一次将带有红头标志的文件复印,伯被人查出来,我特别将每份原件的首页复印后,用修改液将印有某部委的有关字样徐掉,重新复印一张,并将原首页的复印纸都撕碎后扔到垃圾桶中,最后将经过处理的十份文件的复印件交给了老板,立刻受到了他的赞扬与肯定,并明确指示我今后仍要用此方法替公司获得有用的经济信息。”
明知复印红头文件是不正当的,却掩耳盗铃般将红头文件用修改波进行处理,且一次就复印文件达十份之多,这哪里像一个曾受党教育多年的人,连普通老百姓应有的国家意识都没有了。
正像B 自己说的,进入外企后,‘’由昔日努力为国家做贡献,变成今天替资本家打工卖命。“
当然,“资本家”也没亏待B.B 的薪水很快涨了上去,他的胃口也被吊了起来。按照“资本家”的指示,他开始点着名地要A 帮他找文件,而A 为了自己丈夫的前途,为了让丈夫的薪水再攀新高,她尽心尽力,有求必应!
A 的交待:“B 进入外资公司后,我一直没有意识到他的身份已变,还像他在某部委我们共同进行政策研究一样,信息共某年某月,我由于要紧急完成领导讲话的任务,晚上要加班。于是将某某文件传阅夹拿回家去看。B 看到后翻看了文件,并提出有几份要拿去看看。事后,他将文件还给了我。
某年春节前后,我将中央领导讲话(复印件)带回家,B 看后。还给了我。“不排除有因工作需要,带文件回家的情况,但更多的时候,是B 要什么,A 就想方设法帮他找来,甚至不属于自己业务范围的文件,她也跑到档案室借出来复印后给B.“某年某月,我从处里借了一批文件,带回家……
某年某月,我将办公厅传阅件拿回家,B 翻看后提出要看其中两份文件,我在机关复印后,拿给了他。。某年某月,B 提出要看中央某号文件,几天后,我从研究室档案柜中找到此文件,连同某文件一起复印后,用大信袋带回家…就这样,一次两次无数次,A 随意地将文件带回家,轻松地将文件复印,甚至专门到档案柜中寻找B 需要的文件复印;而B 转手就将这些文件提供给了外企公司,有的竟传真至境外!
案发后,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对B 在代表处的办公室进行公开搜查,发现3 份机密级复印件,同时在公司员工公用资料架也发现了某机密文件及公司指示B 搜集该文件的有关传真件。
经过对该代表处的公共区域进行公开搜查,发现另外3 份机密级、2 份秘密级文件复印件。
让我们共同思考
不想就此案说更多的话,只想把事实摆出来,让我们共同思考。
先看一下A 自己对这件事的认识:“写上边这些情况发生的过程时,我的心情十分沉痛。自己作为一个工作这么多年的干部,领导对自己十分信任,而我却辜负国家组织对我的期望,将国家大量的极其重要的机密文件和信息泄露出去,触犯了国家的法律,这是犯罪行为。
由于我长期以来,放松了对自己思想意识和世界观的改造。
法制观念淡薄,认为自己没有守不守法的问题,只是工作水平高低、工作质量好坏问题。
由于我工作特殊,任务重,很多工作时间要求又紧,在工作忙的情况下,将文件带回家;B 进入外资公司后,我由于政治敏感性太差,还认为他同以前一样;由于法律观念太差,把文件当做研究资料,B 要就给他,认为他是研究一下,我虽然不是有意的,但我触犯了法律,可悲的是,我触犯了法律,自己还不知道。现在想起来太痛心了。我深深地认识到:法律的庄严和严肃性。法律无处不在,必须时时刻刻以法律为准绳,严格遵守和执行法律,才能做一个最起码的守法公民。“请注意这样几个细节:A 可以非常方便随意地复印文件,并大大方方地将文件传阅夹带回家。不知还有多少领导像A 这样视带文件回家如家常便饭?不知还有多少单位的文件能够如此自由地出入?
在案发后该部委的报告中我们发现了这样一句话:“某月某日,我单位组织清理了文件,未发现机要文件丢失的情况,同时在机关重申了保密工作的各项规定。”在文件可以随意复印,文件传阅夹可以随便带出单位的情况下,检查文件是否丢失其实已没有太多的意义,重申的各项规定如果仍然缺少监督检查,也不过是一纸空文。如何将保密管理落到实处,是我们要认真考虑的问题。
多年来,A 、B 二人就长期共享“信息”,也就是说,尽管他们的职务不同,所在单位不同,但只要是A 知道的东西,B 都可以知道。甚至想看什么文件A 都可以帮B 找到。从“B 进入外资公司后,我由于政治敏感性太差,还认为他同以前一样”这句可以看出,直到案发,A 也没有意识到以前那种“信息共享”的做法有什么不妥。
随着对外交往的日益增多,特别是“一家两制”情况的出现。对重点涉密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变得更加重要。如何才能抓出实效?
在A 看来,文件只是“研究资料”,全无一点国家秘密的概念。政治素质如此之差的干部,案发后竟然还有人强调她工作出色。能力强,并试图使她继续在该重要岗位任原职!这其中反映出的问题远比案件本身更耐人寻味。
掩卷深思,有太多的话要说。关于保密规章、关于领导干部保密责任制、关于干部的政治素质、关于国家意识与公民义务、关于泄密查处……还是把诸多的问题留给大家讨论吧。期待着通过对此案的讨论。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使仍然存在着泄密隐患的单位能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未雨绸缪、堵塞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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